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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码儿丨破产重整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时间:2025-03-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丁昊律师 法码儿丨破产重整企业重整价值的识别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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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除了作者《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法律要件及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识别要点》(2025年3月5日一期)中提到的满足法定的要件外,重整的价值是重整程序启动的重中之重,从比较法的角度上无论韩国、日本,重整企业都强调再生价值,也要接受来自专业机构调查委员会的严格审查。

一、中国重整价值主要反映在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未来价值四个大方面

经济价值: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具有核心的竞争力,被市场所需求无论是壳资源还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都具有商业上价值,不属于淘汰或者过剩的产业端口,通过挽救、投入能够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价值:企业的存续和挽救能够解决一定的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税收风险、住房风险等。使企业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

生态价值:笔者认为,绿色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原则,生态价值也应当作为重整价值中的主要识别原则,包括生态保护价值、资源节约价值等方面,对于有生态价值的企业应当鼓励重整,不能侧重地考评其经济价值。对于破坏生态价值的企业,无论经济价值如何可观都应当进行出清,不能以破坏环境作为代价。

未来价值:主要针对一些科创企业,科创企业是一个较为高风险的行业,产业链的高额投资、产品的更新迭代、国内外的竞争环境使科创企业如履薄冰,未来价值也注重对于未来的一种判断,主要包括技术价值、需求价值、竞争价值等。芯片、人工智能、汽车、大数据等企业都属于应当判断未来价值的产业群体,需要一定的容错机制予以保护。因为我国区域性之间的差异化发展,无法将应然的商业判断、价值思考纯粹的转化为实然的法律规范、制度要求,因此一定程度上实体的重整价值审查与识别对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完成企业重整目标极其重要。

二、重整价值识别的时间线 

破产重整价值的识别并非静态判断,而是动态的适时判断,应当充分的发挥程序性工具箱,在每一个阶段判断企业的重整价值,形成挽救可能性的最大化体现。

(一)执行阶段——初步筛查与执破衔接

在债务企业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也会涉及到执行不能或者执行负担等债务经营危机。作为人民法院可通过“执破融合”的机制初步筛查企业挽救可能性。例如,江苏昆山某法院在执行某服饰公司产业园时,通过运用困境企业分级分类评估(中期艰难型),识别出产业园稳定经营对600余名员工就业和地方招商的价值,为后续预重整奠定基础。此阶段的核心在于通过资产查封、债务核查等手段,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挽救窗口期”,避免因执行僵局导致资产价值快速贬损。

(二)受理阶段和预重整阶段——核心资产与营运价值评估

对于重整案件,笔者认为,除了已经进行过预重整程序的企业之外,均应当在受理前按照《全国破产审判纪要》第15条的规定开展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甄别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无预重整程序的受理识别过程等同于预重整阶段的识别过程,是识别重整价值、判断挽救可能性的的关键节点。如浙江临安法院开发的“企业挽救价值估值系统”通过18项动态指标(生产工艺、特殊资质、订单持续性)量化企业挽救必要性,将识别重点从“静态资产价值”转向“动态营运价值”,成功将中小微企业重整成功率提升19%。例如,某安防企业因拥有国家认证资质和未履行订单,在预重整阶段即通过投资人预招募确认市场认可度,最终实现快速转重整。

(三)重整阶段——债权人利益平衡与投资人引入

进入正式重整后,需结合债权人会议与投资人招募深化价值识别,既要能解决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困境,又能够让投资人作出拥有可期待利益的投资确信,概念化的价值模型、估算模型要更加具体化、量化为可操作方案。如浙江开化法院在某建设公司重整中,通过府院联动引入行业龙头投资人,将施工资质作为核心重整价值评估要素,最终实现债权清偿率提升至34%。此阶段需重点审查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例如通过“资产剥离+投资人注资”模式(如广州纳斯威尔公司案),将企业硬资产用于清偿债务,软资产(资质、核心技术)作为投资人注资标的,平衡效率与公平。

(四)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持续监督与价值维护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需追踪资产变现与经营恢复情况,防范和避免“纸面重整”程序空转。例如,凯撒旅业在重整后需维持国资注入后的资源协同效应,通过定期审计和经营指标考核(如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亿元),避免二次破产。此阶段的识别重点包括:投资人对核心资源的整合能力、经营计划的实际执行进度,以及社会效益(如职工就业、环境责任)的可持续性。

三、重整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形式 

重整价值的举证责任上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按照程序的启动主体和价值追求的区别及举证的可能性,动态的进行分配承担差异化的责任。

(一)债务人/管理人

 在债务人申请重整和清算转重整的案件中,债务人和管理人均是属于积极的申请一方,应当对重整价值进行举证证明。

1、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潜力和能力

资产盘活证据:对现有的资产进行清点,并从中找出盘活可能性的资产,解决查封冻结引起的有效资产浪费和利用低的问题,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如浙江开化法院要求管理人追回1100万元应收账款,证明企业现金流修复可能性。

资质与核心技术证明:一些特许的资质和企业积累过程中形成的专利、商标等均属于企业具有产品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能够提供优质的无形资产证明能很好的推进重整程序中战略投资人的吸引,福建亚通公司凭借“中国驰名商标”和全国经销网络,被法院认定具备重整价值。

行业前景分析:一个方面是分析所处行业在国家层面上的定位,是朝阳行业还是淘汰行业,是壁垒型特许行业还是开放式竞争性行业,根据行业的定位得出稀缺性的判断;另一个方面是从经济指标上,产品的需求、市场的价格、行业成交率、利润率等能够行业稳定、发展、向好的证据。

品牌、产业链优势:品牌是一个企业的软实力,是市场的认可度,是企业真正的壳资源,具体一点这部分壳资源有品牌的影响力,有商誉的加持,有产业链上下游的链条资源,这部分的审查识别很容易挖掘企业真正危机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值得挽救和保护。舟山华泰石油公司因获批稀缺环保资质,被认定其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

2、清算重整受偿差异率

通过企业模拟清算和重整的受偿率,形成模拟清单,形成科学、有说服力的证据,既要对于债权人有吸引力,使债权人能够真正获得收益,也是能够作为管理人和债权人、投资人沟通的直接凭据,对投资人预期投资回报形成内心确信。

3、客观第三方的评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指出:“社会中介机构、预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鲁高法〔2019〕50号)指出:“债务人自行重组期间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的参考。”上述指引允许在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重整价值识别的参考。对于商业价值的判断法院从机构的设置上本身就是缺位的,司法机关更多关注的是法律上的价值,因此对于该部分应当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通过第三方的评价机制进行量化和细化,以专业角度的分析意见去平替冗长的描述,更让决策者看出营运价值的展现。当然,有效的证据需要的是客观性、准确性和指向性,保证报告能够成为决策的参考依据。如法院通过投资人预招募的市场反馈,验证企业软价值(资质、订单)的真实性。

4、社会价值、绿色价值、未来价值等公共利益的平衡考量

 重整的社会价值、绿色价值、未来价值相对比较抽象,无论是就业原因、社会稳定贡献度、还是绿色价值下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亦或未来价值下的数字化产业提升、人工智能未来趋势等,均不太容易量化和举证予以证明,或者不太容易被决策者所理解,这就需要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进行量化,从资产价值端将其进行价值锚定,如:失业人数及失业率、生态保护重新建厂成本、数字化系统的资质价值或者利用上面提到的第三方工具将社会价值、绿色价值、未来价值进行定义和社会发展重要性进行证明。如重庆财信集团案中法院结合审计报告与行业分析,认定企业“绿色通道”资质续期具有社会价值。

(二)债权人

债权人在重整案件中可能充当两种角色,对应两种不同的角色,应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也就是积极的作为情形。第二种是阻止债务人、股东提出的重整申请,避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尽快进入清算程序,也就是消极的作为情形。

1、积极的作为情形

(1) 重整价值的举证

是此种情形下不应过度的苛求债权人对于企业的重整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仅是基于对债务企业的了解程度为限作出有限的重整价值分析,更多的是满足法律上的重整要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债权人债权的形成必然与债务企业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金融债权、供销债权、联营债权等,债权人在优势的债权人地位上推定可能会获取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判断、优势分析等证明重整价值的证据,最大化的降低识别的难度,缩短识别的周期,避免债务企业在审查时的不配合行为导致重整价值的难以认定,这也就是大多数债权人在申请时提供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部分证据的原因。

(2)破产原因的举证

与前述一样,《破产法》虽未刚性的要求债权人对破产原因进行举证,但既然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公平清偿的问题,应当在债权人了解的范围内对于破产原因进行有限的举证责任。本文主要针对“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重整原因进行列举,贵州高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可以参考:(1)资金流动困难或长期过度负债导致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2)存在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导致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3)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可能;(4)债务人的资产虽超过负债,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法律禁止交易,无法用于清偿到期债务;(5)债务人存在大量待处理资产损失,致使实际资产的变现价值可能小于负债;(6)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将导致债务人难以继续经营;(7)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2、消极的作为情形

在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或者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股东申请清算转重整的案件中,一部分债权人因为对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一部分债权人明知债务企业无重整的可能性,只是通过重整程序拖延时间或者滥用权利逃废债,甚至通过“白手套”逃废债等。对于债权人消极的作为情形,根据上述两种债权人不同的意思表示,主要举证责任在于:一是不存在破产的原因,通过反证的方式证明债务企业不存在破产原因,不应当通过破产重整这种“简易审判+集中调解+概括执行”的方式去一揽子处理。二是,债务企业虽存在破产原因,但不存在重整的价值及可能性,应当及时出清。

四、重整价值的主要审查要点   

(一)资产价值维度

 1、硬资产与软资产的协同效应:通过了解债务企业资产情况,区分企业的硬资产和软资产,对于企业的危机原因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硬资产利用率过低软资产未完全发挥或者前期投资硬资产投资比重过大软资产投资比重过小,亦或投资方向发生变化软资产与硬资产脱轨运行等。

2、核心重整价值资产审查:包括特许经营权(如固废处置资质、新能源发电指标等)、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客户关系、渠道、平台等)应收账款和债权及与现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协同效应、适配效应等不仅识别是否能够重整,还确定未来采用何种重整方式。如江苏某建材公司因固废处置资质稀缺性,被认定具备重整基础。

3、债务结构优化可能性:重整一项重要目标是偿债,债务结构优化的可能性对重整的成功有极其重大的作用。先行判断债务结构中的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清偿优先级,避免“非正常压价出售资产”。例如,某电商公司通过追缴股东未实缴出资,提升债务清偿能力。

(二)营运能力维度

1、未来收益潜力:未来收益的潜力,实际是对行业的分析,是通过对市场的了解加之数据的整合、分析、测算所得出的确定的数学模型。如:临安法院通过“动态营运价值”模型,预测行业正常化后的收益能力,结合企业订单持续性(如纳斯威尔公司案)判断造血能力。

2、管理层与投资人资源的显力:管理层与投资人的审查,是对重整投资人筛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资产价值发挥最大化效用的的必要手段,一个专业、高效的管理团队和业绩、资源高质量的投资人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催化剂。如:凯撒旅业引入青岛国资后,依托其资源整合能力实现业务转型,验证“投资人+地方政府”模式的可行性。

(三)社会效益维度

1、 职工权益与产业链稳定:保证用工稳定、旧薪清欠既是重整成功的标志,也是重整程序社会价值的体现,如:某环境公司优先清偿欠薪,保障600名员工就业,体现司法对民生问题的倾斜保护。

2、环境责任与政策导向:绿色原则对应绿色价值,不仅是社会的现实问题,更是重整企业的能力担当和历史考验,对高污染企业,需审查其环保合规性及整改计划,一定杜绝并避免“带病重生”。

五、重整价值审查的方法论  

(一)资产清查与财务分析——穿透式核查

1、 虚拟资产剔除:需核查递延资产、账外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的真实价值。某建设公司通过审计调整,发现30%资产为无效账目,优化重整方案。

2、数据输入质量控制:采用多源数据交叉验证,减少历史财务信息失真对预测的影响。

(二)市场化评估工具的应用——动态模型与场景模拟

1、收益法与重置成本法的结合:通过量化指标,构建“动态营运价值”模型,覆盖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如临安法院的18项指标中的企业重整价值定量估值板块。

2、压力测试:是对重整企业在危急情形下的抗风险能力进行的预估和测试,通过模拟市场下行、管理失败、资金链断裂等场景,评估重整计划抗风险能力,避免“纸面盈利"。

(三)多方协同机制——府院联动与投资人竞争

1、行政与司法协同:通过府院联动了解政府能给出的政策倾斜、政策优惠,听取主管部门的重整可行性预期,通过政策红利和统计反馈的方式,充分了解重整可能性和营运价值。如:开化法院联合住建部门开通资质续期绿色通道,降低重整成本。

2、 投资人竞争性遴选:投资人是最好的试金石,投资人的投资欲望和投资反馈最能了解重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重整价值,也能使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的保护。

2024年ST步步高通过公开招募吸引5家产业投资人,最终以市场化竞价确定最优方案,提升债权清偿率。

(四)创新技术应用——AI与大数据赋能

智能估值系统: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数字化的工具,将概念化的语言翻译为量化的数据,充分研判和论证。实现从“静态资产”到“动态营运”的转型,并将AI模型预测行业周期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