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建工案件代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极易发现项目实施前期存在的一些风险,对于民营企业更多的是利润和损失的问题,但对于国有单位来讲,除损失与利润之外还存在一定关于合规、合法甚至履职的思考。本文就针对处理实务案例,来识别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主要针对国有单位提出实务建议。
本文由上下两篇构成,上篇为项目模式风险、项目移交风险、项目签约风险、合同签约风险、产值确认风险五部分内容,下篇为监理监管风险、工程款倒挂风险、工程款超付风险、合同无效风险、诉讼筹划风险五部分内容。
一、监理管理风险
(一)实务案例
案例一:本人代理一总包诉请发包人案件,系隧道维护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庭审过程中,总包除举证工程造价之外,拿出4000万元左右的塌方签证,全无发包人签章确认,但皆有监理签章确认。法院导入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结果。
案例二:本人代理另一建工案件,也是在发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庭审过程中总包单位拿出几本签证,大多发包人不知情,监理单位盖章。后经询问监理机构,其表示部分签证盖章也不属实。
(二)风险识别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应当保障项目过程的全流程管理,以免项目失控;
2. 监理系发包人委托,其对发包人负责但也代表发包人,监理失控则项目必然失控。
(三)实务建议
1. 发包人应当在监理合同、总包合同等文件中严格监理权限,以免损害自身权益;
2. 项目过程中,发包人应当严格监理管理,确保商务签证必经发包人,重大技术签证也需要发包人认可监理方可签章;
发包人作为项目业主,不能认为有监理即可不管理,应当保障项目过程管理,避免项目失控。
二、工程款倒挂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参与一建工案件,总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署EPC总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3亿元,后总包单位将案涉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价款为在总包基础上下浮20%。分包合同履行结束后由于结算问题,实际施工人将总包单位诉至法院,诉请金额5个亿,最终法庭通过第三方鉴定,认定工程款超过五亿元。由总包单位与发包人结算,发包人认可结算价不超过3个亿。本案发包人与总包单位皆系国有单位。
(二)风险识别:
1. 本案系典型的总包单位工程款倒挂案例,总包单位按照法院裁判需要多支付两个多亿;
2. 此案例由于转包违法、结算不力、诉讼被动等原因,致使存在严重的合规、合法以及履职问题。
(二)实务建议
1. 尽可能杜绝转包以及非法分包问题,尽可能确保建设项目依法可控;
2. 在发生纠纷之后,及时就结算、诉讼及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研判筹划,尽早解决,以免不可收拾;
诉讼过程中要采取审慎的诉讼策略,根据诉讼发展也要适时调整,及时止损,避免项目失控的同时诉讼也失控。
三、工程款超付风险
(一)实务案例
本人在服务施工单位时遇到以下问题,总包单位将劳务工作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组织劳务人员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劳务费,导致劳务人员找政府部门闹事,政府部门给施工单位、发包单位施压,最终由总包单位垫付部分劳务费用。施工结束后总包单位计算总账,发现实际超付几百万元,遂向劳务公司主张,但此时劳务公司已经了无音讯。
(二)风险识别
1. 在未经结算情况下超进度确认付款,极可能使得工程款倒挂,甚至亏损;
2. 存在超付时候尤其国有企业必然面临审计问题,但由于劳务公司大多履行能力有限,诉讼也难以实际收回款项;
3. 在与劳务公司未结算但只计算总包工程款项目即认为超付的情况下,起诉超付款必然先行结算,但诉讼结算不一定对总包有利,甚至不可控。
(三)实务建议
1. 项目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进度确认并严守合同约定付款比例;
2. 在发包人或者其他部门施压情况下,也不能突破预期结算价的合理底线,且要有效控制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并与代付事实匹配;
3. 在出现超付之后需要及时解决问题,尽早回收,以免时间过长,回收不能;
在未结算但预估实际超付的情况下,需要预判各种诉讼(结算、鉴定)风险,避免诉请超付不能,反而存在欠付。
四、合同无效风险
(一)实务案例
案例一:本人参与一建工案件,12年发包人在未招标的情况下与总包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投资BT合同,约定建设成本,回购期,投资收益以及其他费用等。后由于工程款尾款以及投资收益支付问题,总包单位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近一亿元投资收益以及一千余万元工程款,依据发包人确认计算表。
案例二:本人处理一非诉项目,发包人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招标确定一家施工单位,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施工单位无铁路桥施工资质,是否施工陷入两难之地,重新招标赶不上政府要求工期,继续施工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二)风险识别
1. 一旦合同无效,必然导向招标合规问题,也会颠覆一系列法律文件效力;
2. 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不能及时研判,确认本不该认可的巨额投资收益,存在合规、履职问题,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 合同无效后若产生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必然影响重大。
(三)实务建议
1. 尤其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做到合法、合规;
2. 项目管理过程除精细化管理之外,还需要在各个阶段对实际问题予以合法、合规分析,及时妥善解决矛盾问题;
尤其结算过程中,应当严格结算程序,详查法律文件,分析合同效力以及后果,避免应少付但多付,不付而付,应付不付的问题。
五、诉讼筹划风险
凡有诉讼,必有筹划,少筹划不行,不筹划更不行,尤其复杂案件,尤其建工案件,具体包括:
1. 诉讼主体的选择。
这需要考虑法律关系、事实关系、证据关系、资金支付关系、履行支付能力、证据收集等因素。选择好主体,很多问题迎刃而解,选择不好主体,及时诉讼在精细化,方向不多,都徒劳无益。
2. 诉讼标的的选择。
诉讼之目的即在于法院支持其主张,而诉讼请求更需要着重筹划,包括主要诉请的高低,利息的主张,窝工损失的主张,质量损失的主张等,还包括实与虚的关系,主与次的关系等等。
3. 证据鉴材选择。
建工诉讼证据不在多,但应当在多种选择,也不在复杂,而应当在复杂中清晰思路。鉴材提交更是如此,凡诉请皆有支撑,凡支撑皆有证据。
4. 鉴定审慎选择。
司法鉴定之于建工案件,犹如结算之于工程款支付,极其重要,很多案件鉴定结果即裁判结果。诉讼之时需要对鉴定与否、鉴定方式、鉴定路径、鉴定周期、鉴定启动等做好筹划安排,可以这么说,大部分案件鉴定可控,才能使得案件可控。
5. 考虑对立统一。
凡纠纷必有矛盾,凡矛盾必有统一。诉讼过程既是矛盾激化的过程,也是对立趋于统一的过程。尤其建工案件,尤其多个主体事实复杂关系交错的案件,更需要注意处理独立与统一的关系,如此事半功倍,水到渠成。
6. 系统考虑诉讼问题。
就项目来讲,诉讼是项目发展的一个阶段,就诉讼来讲,项目是其基础条件,也是诉讼事实以及证据的基础,所以诉讼过程中要考虑项目实施问题,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预防纠纷的发生和确保纠纷有力解决。
尤其建工案件,一个项目衍生三个、四个案件很是普遍,如何将每个案件的处理进行有序整合,互为影响,也是极其重要的。
7. 目的性思维。
诉讼之目的在于实现诉请或者实现答辩,其最终目的即在于合法、合理解决问题。不能凭借诉讼获得额外利益,也不能一意孤行,不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