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是每位诉讼律师的日常工作,精力所耗,生命所在。回头看来,每一个精心付出的案件都会记忆犹新,视如珍宝,谁说不是呢,对于自己的成长,对于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对于专业化的积累与选择更是如此。自己往期的文章从不喜欢去解读法条,去纸上谈兵,更多地是从亲手办理案件的策略中、证据中、主体中、成败中去思考,去总结,进而再贯彻到新的案件中,如此反复,这或许也是案件带来的最大的益处。近期有几个审理程序五六年的案件结案,矛盾化解,便又萌生了总结思考的想法,尽可能提炼一般性,认识到具体问题,多倾向于感悟、思考以及建议。
第一篇系兰州市内一公益项目建设,16年项目竣工验收使用,18年年底丙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一审裁判,发包、总包上诉,二审发回。发回后丁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有独三)加入诉讼,一审法院裁判后,丙、丁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以上案件结案后乙总包公司将甲发包单位诉至法院,丙公司又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加入诉讼,近期案件得以化解,一系列案件接近三年,项目竣工截至当前接近八年,其中各种时、势、角色、利益变化多样,感触良多。
一、未能导入鉴定,法院以原告诉请单方结算金额认定工程造价。
本案第一次审理期间,丙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诉请金额接近五千万,依据系以总包名义向发包人报送的结算书。法院审理过程中,总包单位不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法院也曾释明二被告是否鉴定,总包单位明确拒绝。在考虑风险以及实际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作为发包人代理律师提出书面鉴定请求,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未同意,最终法庭以其主张的单方结算资料金额裁判,裁判金额超过合同控制价一千五六百万。
此结果对于发包人不利,提起上诉,未能认定总包成本其也提起上诉,但对于丙公司极为有利。当下考虑起来,在原一审中无论哪一方提鉴定确定工程造价,都不失为最稳妥的办法之一,对于发包单位更是如此。虽然之后案件发展有变化,但并不意味着全无风险,诉讼不是赌博,这个道路律师我们都应该明白并实践。
二、二审促成有独三加入诉讼,案件顺利发回。
此案件一审结果做出后,总包以及发包人皆提起上诉,当时实际施工人案件才开始多起来,相关案例还是较少。但清晰的是,在一审法院释明鉴定的情况下未能通过鉴定确定过程造价,法院通过单方报送结算确认工程数额,也没有绝对的错误。如何促成二审案件改判或者发回就极其重要,而且需要稳妥的办法。最终通过对项目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分包资料调取、研判、分析,最终确定案件或许存在其他实际施工人存在的可能。
基于此判断,通过与丁公司以及其律师联系,分析利弊,最终促成二审审理前丁公司以有独三身份加入二审诉讼,法院组织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将案件发回。虽二审审理还有其他因素,虽第三人二审未能列到裁判之中,但有独三的出现,对案件发回起到了法定的决定性。
此所谓,见龙在田,利见大人。而通过联系、主体关系促成结构变化,也是对发包人就案件的把控起到了极大的价值。
三、发回后矛盾性表态,法院裁判出乎意料。
此案件发回后对于发包人以及总包单位相对简单,对于原告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丁公司直接以有独三身份加入诉讼。但历史是血淋淋的,原一审对于造价的认定依然摆在眼前,如何既能化解案件又能杜绝造价风险,这是此类案件发包人自始至终都需要解决的。
另一方面,被动的是,相对原审,等于又多了一个原告。所以此次案件审理作为发包人代理人只能将答辩策略继续放在付款节点、材料报审要素以及实际施工人身份上,但熟悉此类案件的都知道,以上抗辩点对于此类案件中的发包人很难起到决定作用,这取决于相对性突破之后带来的困境。鉴于此,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主动表态在法庭能够认定施工主体身份的情况下,发包人原因主动提起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当时看似矛盾,甚至难以理解,当前看起来依然不失为最妥当的做法。但最终法庭以合同价作为参照,确定80%的付款义务,裁判四百余万元,也算是暂时性地解决了问题。
此所谓,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从此案件审理也明白到,案件结果或有成败,证据或有参差不齐,但既然经手就必然不断突破极限,不可为而为之,才算淋漓尽致。
四、第三人二审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原审法院裁判后,丙公司、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丁公司还在二审增加诉讼请求,再不细说。但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是尽可能尽心尽力,一方面一审法院裁判考虑已经全面,另一方面上诉未能提起有力事实依据,案件被二审法院维持。就案件来讲,相对原审减损四千余万元,可以说获得了很大的胜绩,但就项目或者矛盾来讲,并未彻底解决,此时不能理解为全盘的胜诉,而需要对司法与实务的匹配深思远虑。
此所谓,亢龙,有悔。就如同我们日常的执业立场,为解决问题,切不可制造问题或矛盾。对于案件建议或者其他问题的解决,也是通盘考虑,不可按下葫芦浮起瓢,尽可能在自我认知范围内化解问题矛盾,如此也算增值了。
五、案结事了,发包人减损两千余万元。
显而易见的,在以上诉讼未能解决项目、主体以及资金所有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总包单位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又以有独三身份加入诉讼,实际简单的关系一瞬间又变的复杂起来。但此阶段,相对于各主体来讲,如何妥善化解矛盾便是第一位,最终促成总包鉴定,解决了18年诉讼中应该解决的问题,促成争议项有利认定,促成总包与丁公司和解,促成利息、鉴定费、诉讼费让渡,促成两年还款期限。但就此局来讲,谁能说总包或者丁公司就绝对获益或者受损了吗,还不能如此。就好比我们不能拿当下的自我和过去的自我、未来的自我相比,时空不一样,很多事情基础都变了。
此所谓,见群龙无首,吉。依法裁判是用法律规则达到一个合乎各方当事人条件决定的结果,沟通、调解同样如此,很多时候效用还不止如此。从此类案件中,更获得对各种主体之间对立与统一的认识。
总结及启发:
1. 诉讼案件的发展系一个过程,尤其复杂建工案件的处理,要谋求全局或者最终的胜利,莫要因为一时的结果而气馁,而应当知耻而后勇,去发掘更深层次的材料、关系、矛盾,进而促成问题解决。
2. 诉讼案件的解决需要依靠基础材料,这毋庸置疑,但不能受基础材料或者立场所限,要善于分析各主体、各种关系、各种立场之间的关系,进而通过互相牵制促进促成目标实现。
3. 诉讼过程要关注自我的请求,以及请求对应的依据,具备的条件,要关注相对方的请求以及条件,这是基础的。但更要关注关联方、裁判者、鉴定单位的立场以及条件,在各种立场以及条件中寻求统一,如此就能够比较顺利实现目标,但这不意味着放弃立场。
4. 一审不利的二审案件代理需要孤注一掷,要有破釜沉舟的精神,不能再遮遮掩掩,要从各种角度发力,要给一个基于立场属性不能拒绝的理由。对于一审有利案件则要采用“鸭子浮水”的办法,无为而无不为,要使得案件清晰,莫要节外生枝。
5. 一个案件会基于时间的变化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这是因为时间变化的同时立场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包括法律、事实、主体、付款能力、心态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关注当前的各种条件,对应条件做出对应安排,便是最好的结果。如果还能够对未来做预期安排,那就是高手了。对于以上案件处理,此感受是极为深刻的,其他建工案件也是如此,尤其是持久战。
6. 对于证据优势案件要竭尽全力处理,以巩固成果,避免意外;对于大风险案件更要全力以赴,这是职责也是操守,更是职业精神。但大风险案件一定需要把握案件进口并做好风险管理。
起诉不以起诉为目的,以实现诉求为目的;对抗不以对抗为目的,以寻找统一为目的;诉讼不以诉讼为目的,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如此类推、实践,就会实现较好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