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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22|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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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触到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中,工期延误是争议的常见情形。实务中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也常常错综复杂,既有单一原因,如发包方、承包方原因,也有客观情况等原因交叉影响,因此不同种情形下导致的工期延误,所承担责任的一方主体既责任的具体分配也随之不同,本文拟从最高院实务案例裁判意见进行分析总结。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需以签证方式确认或虽未取得签证确认,但能证明向发包人申请过即可主张工期损失。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发包方的责任,也是对承包方权利的保护,但由于实务中常有多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法律规定并不能详尽,故还需要通过实务案例洞悉裁判规则

二、认定工期延误责任的实务案例

       总的来说,认定工期延误责任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原则,即过错在谁就由谁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包人原因

1.(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裁判认为,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欣网视讯公司指定,虽然华兴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欣网视讯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欣网视讯公司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华兴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欣网视讯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该案例中,发包人指定分包,且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发包人确定的,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裁判认为,案涉工程虽然于2017年8月26日才完成五方验收,但验收内容除海天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部分外,还包含金鸿盛房地产公司提留和另行发包的部分工程。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金鸿盛房地产公司进行过设计变更,以及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故金鸿盛房地产公司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海天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采信。
     该案例中,虽然竣工时间滞后约定时间,但因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的情形,故发包人不能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

(二)承包人原因

3.(2021)最高法民终375号裁判认为,鼎咸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以抵扣方式一次性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707134元,有购房合同、交房结算单、延期交房违约金支付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鼎咸公司因迟延交付房屋给5#、6#楼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事实,且该部分支付证明均形成于2016年底前后,即长业公司撤场之后不久,对该部分损失一审判决未予确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该案例中,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向购房业主逾期交付房屋,从而产生的赔偿金,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三)发承包双方均有过错的

4.(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裁判认为,华江公司、五冶公司均认可实际交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工日期。一审中,五冶公司、华江公司提交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造成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既有五冶公司的原因,也有华江公司的原因。华江公司提交的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等证据,无法证明仅因五冶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华江公司主张五冶公司支付317天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金和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中,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四)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5.(2018)最高法民终24号裁判认为,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导致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本院酌定新龙兴公司支付金鹰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750000元。

该案例中,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后,裁量确定工期延误赔偿数额。

(五)约定一致或默认放弃的

6.(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裁判认为,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横店公司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海宏公司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

该案例中,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人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人也并未提出工期要求,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

三、律师建议

       通过上述最高院关于在不同原因影响下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分析,可知,法院在划分工期延误责任时,首先确认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然后查明延误原因、责任主体,涉及多方原因时还需判断不同原因对工期延误的影响程度,以便确定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分摊比例。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情况下工期延误损失就由责任方承担,此类争议比较小。多是由于多种原因交叉造成或发承包方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对责任承担不明晰,当然也有因为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原因导致延期的具体天数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所以对于发承包人来说,都应加强证据意识,提前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首先,在缔约之初应结合工程特点,将可能发生的导致工期顺延的全部事由在合同中详尽列举,预先约定好;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当工期延误的事实已实际发生或存在工期延误可能的情况下,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如形成并保留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书面文件,陈述事实并表明己方权利主张,以便在后续可能产生的诉讼中证明己方主张、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