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一般是开发商在建设商品住宅小区时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套设施,如果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性质的停车位,那该地下人防车位的性质、管理使用收益权归属、产权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等法律问题也就随之而来。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案例,就人防车位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人防车位的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中体现的原则“谁投资、谁所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归于投资者。
通说观点认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故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但也有观点认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真正投资者,并且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根据投资者的出处不同,真正投资者又分为开发商和全体业主,若开发商投资建设了人防车位,则为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在其建造行为完成之时原始取得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若小区的人防建设成本已经被全体业主的购房款覆盖,则全体业主为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可以取得人防车位的所有权。
二、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属争议
观点一:归属于开发商,但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在攀枝花市东区御林园业主委员会、攀枝花市金联旅游文化开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2021)川04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人防地下室的投资者为负责组织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房地产投资项目实行许可制度,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单位为投资人。商品房买受人与出卖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转移的是商品房的所有权,不是建设单位主体的变更。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法定结建的人防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对国家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是该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另外,防空地下室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共有的本质判断标准是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公共性或公用性”,本案防空地下室不具有这种本质属性。防空地下室单独规划、单独验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观点二:归属于业主委员会,但前提是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核算在商品房开发成本之内。
在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金马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纠纷(2017)苏02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直接成本包含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建设费用,物价局据此核准了案涉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案涉商品房全体业主承担。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属于案涉小区人防车库投资兴建者且没有将建设成本分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此外另承担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费用,则享有人防工程地下车位的收益权。此外,有证据证明人防车位维护和管理维修费用是由物业公司支出,并不是开发商承担。本案中人防工程是开发商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加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又约定,人防工事停车位租赁费归业主委员会所有,故人防车位收益属于业主委员会。
观点三:收益费用应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在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鼎智慧集团有限公司等车位纠纷(2021)苏02民终391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据此,涉案小区人防车位租金的收益权既不归物业服务企业三鼎公司,也不归开发商华强公司享有,上述费用在扣除设施维护管理及停车管理支出后,剩余部分应当优先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宸业委会与三鼎公司在《单项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人防车位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金宸业委会、三鼎公司均无权擅自占有和使用人防车位租金收益。
最高法二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本质属性为国防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从程序上看,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有效维护人防工程的战时防御功能,投资者应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才能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取得人防车位使用权,该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投资者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对人防车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防车位的租赁与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长期租赁协议需符合这一规定。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需经过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批,且转让行为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效能。
人防车位的法律问题涉及国家所有权、开发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业主的使用权等多个层面。在实践中,开发商和业主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解决相关争议,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