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各方利益博弈与风险分配的核心载体。固定价合同以当事人“预先锁定价格风险”为显著特征,在保障预算可控的同时,一旦争议发生,如何准确判断合同性质并认定结算依据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与难点。
一、固定价合同的界定与核心特征
《民法典》对固定价合同未明确定义,但《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8条从结算规则角度出发,明确固定价合同包含如“本合同工程总价包干1000万元”的固定总价,以及如“综合单价500元/平方米,按实际完成量结算”的固定单价两类。核心在于缔约双方事先对工程计价的整体或单位工程量的价格达成了确定性约定,对特定主体锁定了价格波动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法律特征在于:
1. 风险预设分配:承包人通常承担工程量计算偏差、人工材料非异常波动等风险;发包人则获得确定性的成本预期。
2. 意思自治优先:基于《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在合法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关于风险划分的商业判断。
3. 价格调整的限定性:固化的价格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仅在法定或约定例外情形下可突破。
二、固定价合同性质判断与识别
固定价合同的认定需穿透合同文本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查,需紧密关注以下要素:
1. 核心条款措辞的明确性:合同价款条款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总价”“固定单价”“闭口价”等表达方式,且无保留的调整条款。例如约定“合同总价1000万元固定不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做任何调整”。此类表述可作为关键初步证据。
2. 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的对应性: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订立普遍要求发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核算总价投标。若签约时图纸完整、清单详尽并经双方确认,合同总价的固定性通常得以确立。
3. 商业目的与风险承担的连贯性:从缔约背景、磋商文件,如招标文件澄清函、投标预算书中挖掘当事人是否具有固定价格、锁定风险的合意。即合同中虽无固定价的明确约定,但承包范围确定,从缔约背景、磋商文件、计价方式等能明确反映出承包人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量、价风险。签约时双方对风险的明知与自愿承担是法院支持固定性的重要因素。
如在某案件中,《协议书》第4条“签约合同价变更,结账约定”中约定“1.约定合同价为:陆佰万元整。2.关于变更估价约定:后期项目,市场价格波动,基础超深,因甲方要求或施工设计发生变更的,工程量其数量按实计算,其价格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按岳阳市同期中定额下调百分之十三进行结算)”。第5条“付款周期约定”中约定“1.乙方人员进场施工7天内,付暂定总价款的10%”。法院认为,结合前述合同条款来看,合同并未明确 600 万元系固定总价或“包死价”“包干价”“闭口价”,且《协议书》中亦未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总价固定,不再调整,反而《协议书》第4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均出现“变更估价”“暂定总价款”表述。因此,从案涉合同约定内容来看,无法得出双方约定的 600万元系固定总价。
三、常见突破固定价合同的情形
固定价合同非绝对固定不变,法律亦在平衡原则下设置调整机制。
1. 法定突破情形
合同本身无效:合同因串标、无资质承揽重大违法事由被确认无效时,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应参照实际履行情况,按签约时当地定额或市场信息价结算,原固定价丧失约束基础。
工程范围或设计发生根本性变更:发包人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更超出承包人合理预见,继续执行原固定价显失公平。“重大变更”的判断,实践中需考察变更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工作内容、性质、难度,如增加额外楼层、完全改变基础结构形式导致工程量大幅增加或工艺复杂化。
2. 约定突破情形
专门的价格调整机制:合同虽整体采用固定价,但明确列明特定情形下的调价触发条件,如政策法规变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超一定比例。此类约定应被尊重。
工程变更签证制度:固定价仅覆盖原定范围及工程量。对于发包人指令增量/增项工程、删减工程等,须按照合同约定程序进行现场签证,并根据签证内容确定新增工作的计价方式,形成对原固定价的合法补充。
四、司法鉴定中固定价合同的应对处理
当诉讼中各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时,固定价合同常引发是否启动造价鉴定、鉴定范围如何的关键问题。处理该问题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与限缩鉴定范围。
对于属于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工程,为尊重合同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严格依约结算,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仅就工程是否完工或质量验收等合同履行情况做事实查明。
涉及变更签证、合同外新增工程部分,或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范围变更情况,可就*该部分独立进行专项鉴定。
五、固定价合同争议处理时的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主张固定价一方(常为发包人):核心责任为证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性质有效成立且未触发调价情形。需提供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经确认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结算书,如已签认无调整内容。
主张突破固定价一方(常为承包人): 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主张设计/范围重大变更:需提交变更指令、签证文件、图纸比对资料、相关工程会议纪要等。需通过定量数据证明变更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主张主材异常波动:需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信息价对比证明涨幅远超预期范围且缺乏风险对冲能力。存在有效价格调整条款:需清晰指出合同条款依据,并证明触发了条款设定的调价条件,如官方调价文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停工:需提供工期签证、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等证明因果关系以及造成的成本损失情况。
六、固定价合同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必须确保签约时具备完整、稳定的施工图纸及经双方核实的工程量清单。在合同中对固定价的内涵、风险承担的界限范围,如材料风险包干范围、可调差的临界涨幅设定做出精确、可执行的界定。建立清晰的工程变更管理机制,包含书面指令程序、标准申报格式、限时确认要求、明确新增工程的计价方式。针对市场波动,可纳入可调价的“主材调差机制”,明确品牌基价、基准日期、信息价来源及涨幅触发点。清晰界定工期延误、停工索赔事件的责任主体与补偿方式,避免将其简单排除在固定价之外。
任何设计修改、指令变更必须严格采用工程联系单、指令单等书面形式,并及时履行约定的签证确认流程,避免事后补签争议。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指令通知、实施影像、采购凭证等实行统一归档、电子化管理,确保证明链完整可追溯。对可能涉及超范围施工或高价变更环节,应进行阶段性造价复核并书面告知发包人,留存沟通证据,降低后期结算冲突可能性。
固定价合同的判断与认定,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凝聚着当事人对自由意志的坚守,另一面则折射出法律对于实质公平的守护。面对日益复杂的建设工程实践,无论是裁判者抑或从业者,都需要准确把握“约定优先”与“合理风险负担”的微妙平衡。明晰合同性质、预见法定及约定调整情形、严格遵守规则程序并实施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障工程顺利推进、有效预防与处理纠纷的关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