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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一个案件做到极致
发布时间:2025-07-16|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如何将一个案件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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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们几乎每天都在和案件打交道,或诉讼或非诉。案件中有复杂多变的事实,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或鲜明或和缓的矛盾,不同的时空,不一样的地域场景等。但就个人来讲,我们都期望将每起案件做到符合预期,做到无限迫近极致。回过头来,看一个个案例,总结达到案件办理预期的方法,进而形成系统的认知,如此反复,便会有更好的效果。就笔者代理的案件而言,凡是效果较好甚至超乎当事人、笔者预期的案件,至少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成案的欲望是基础

在执业初期,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发展无非就是法律与事实组合进而导出结果的过程,如果掌握了法律与事实便会有好的结果。诚然,如此也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就当下的最真实的感受来讲,掌握法律与事实是案件办理的重要因素,但不一定是案件取得好的结果的基础要素。笔者认为,案件取得好的成效最重要的要素应该是对于案件取得胜诉有没有强烈欲望或者说坚定的意志,而且这种欲望和意志无可代替,具体体现在:

欲望或者意志意味着决心,也就是办案者对案件办理的的思想意识。直接决定着个体对于案件的办理要花费多少心血、多少时间、多少成本。具体来讲,当你就案件准备已经达到一般律师水平时,你是否会考虑基于诉讼的特色,案件准备一定要天衣无缝,超越每一个对手。如果对于案件有真切的成案的和胜诉的欲望,那就会达到人案合一的效果,做到案件在心里,不放过点点滴滴,如此认识及心态才是其他一切工作开展和落地的基础条件。一方面,如果没有成案的欲望,其他专业、立场、行动力、创新等必然做不到炉火纯青,很多时候也只是得过且过,更别说超乎预期了;另一方面,只有全身心投入才可能获得极致,也才是工匠精神在各行各业的体现。而工匠精神绝不是机械地重复,而是饱含情感的自我实现。

所谓志不立,一事无成,也是这个道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如果将自我的兴趣、价值、生命意义、精气神包含其中,才可能将案件目标推到极致,就自我来讲,也才不至于浪费时间。

二、掌握法律、事实是专业基础

如果能够有成案的欲望和意志,处理法律事实就较为简单些,毕竟通过资格考试,已经具备基本的思考能力,如果再能匹配好的经验,便会较好地预判案件走势。这里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收集阅读资料本身就是解决问题,无论何种案件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收集材料,并研读分析证据材料,当能做到材料证据皆心中有数时好的结果会自然而来;

第二,事实问题需要配合目的做合理取舍,尤其证据资料,一切以诉讼目的论,有的放矢,也要逻辑清晰;

第三,法律问题的解决不可僵死,需要与实务结合,为诉讼目的服务。这就需要针对法律规定做深入研究和思考,包括条文含义、立法背景以及社会现实等,如此深入思考,问题解决方法上就极可能豁然开朗。

实际就一起案件发展来讲,法律事实就是自然规律,也即因果。如果既能掌握法律又了解了案件事实,基本可以预判案件结果,案件的办理也就是具备一定条件后事情发展的规律而已。与此同时,根据案件基础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何认识基础条件、发展有利条件、改善不利条件就更为重要了。

三、好的战略是案件发展的基础

如果说一个案件办理肇始没有策略筹划,此案件必然做不好,必然做不到极限。无论简单或者复杂案件,当然尤其复杂建工案件,没有好的筹划还可能致使案件失控、工程款倒挂甚至由于诉讼过程导致损失加重。

第一,战略筹划比细节更为重要。我们做事要关注细节,这是对的,但更要关注策略筹划。以建工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案件为例,诉讼之前需要对法律关系认定、事实认定、各主体之间关系认定、造价认定做好筹划,并为之实践,否则案件发展大概率失控;

第二,筹划方案不可僵化,不仅需要有上中下策,也需要根据具体时空调整准备。若不顾时空变化的偏执于一条路,不求修正改变,可能还不如不制定策略的好;

第三,战略制定要关注各种要素、条件、立场,要尽可能将诉讼中的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并就互相关系形成系统。战略要大破大立,再难有万全之策时也要敢于推进。战术要谨小慎微,要知道任何关键性的胜利都是细节的叠加;

第四,战略制定以及推进需要掌握主动性,最好能够引导整个局势的发展。致人而不致于人的战争思维同样适用于诉讼场景,诉讼过程中的暂时的被动也得是主动选择的或者明知的,否则就不是好的战略。

简单来讲,战略就是选择走哪条路的问题。就诉讼而言,起诉哪几个被告,是否主动提起鉴定,以哪个案件为主体等问题实际都是战略问题。战略制定得好,案件发展事半功倍,战略制定不好,案件推进极可能困难重重。

四、关注立场是可控的基础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知道,在掌握基本案件事实、法律之后,按照策略实施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复杂的主体关系,而如何理解、判断、处理各种关系,如何说服引导又是诉讼的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实现诉讼目的的关键要素,而一切交流的前提就要求我们能够关注各类主体的立场。

第一,关注立场实际就是要有同理心,站在对方当事人、裁判者、鉴定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进而解决问题;

第二,关注立场并非放弃自我立场,而是在各种立场以及不同的关注点之中寻找统一之处,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出口。

我们每个人都有基本的认知力和判断力,这是统一的地方。但基于角色、利益、风险等不同,我们又都在不同的场景中思考、判断并决策问题,诉讼场景也是如此。代理律师一定要互换立场进而寻找问题症结,寻找可能的突破点,寻求可能的统一处。如此才可能使得事件的发展如顺水推舟一般,也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五、行动力是落地的基础

做何种事都一样,说得再多再好不行动也皆是空谈,徒增烦恼而已,好的行动力是事情成就的一半。

第一,就如同建设项目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一样,案件过程处理也需要精细化行动,需要关注到并行动到每一个细节;

第二,除了基础工作之外,行动力还要体现在持续与裁判者、当事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的沟通衔接上,如此坚持下来,才可能有水滴石穿的作用;

第三,好的行动力当然好,但一定还要养成谋定而动的习惯,谋划与行动互相支持,互相补充。但总归谋划要指导着行动的方向。

六、适时调整是应变的基础

事情是发展的也是变化的,这是基本的常识。笔者认为做好以上工作就可以将一件事或者一个案件控制在十之八九了,如果还能做到发展过程中的适时调整,就可以掌握剩余的十之一二了。

第一,调整也是有策略、有计划地调整,避免被动的、无可奈何地调整。这要求具备制定高质量策略的水准以及突发问题处理的高素质;

第二,案件办理要敢于“得寸进尺”,不断树立更高的目标。如果初期制定目标在过程中能够基本实现,我们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就需要适时提高目标,做案件项目的增值和超预期。这看似是超越极限,实际上在此种情况下,还是属于无限迫近极限;

第三,要勇于主动止损,不可做赌徒之态。诉讼可控是诉讼活动最基基本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因素就需要大胆决策,及时作为、止损,防止案件发展到绝处,进而导致诉讼结果失控。

列宁讲,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我们要学习和贯彻这种方法,但也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需要具体分析而惰于一般性分析,怠于基础条件的分析,而是要在做好基础条件分析的同时根据新的条件及时做好调整工作,不能故步自封,更不能机会主义。当然我们也要根据多个具体情况的分析总结一般规律,把一般规律的总结养成为习惯、底色,如此才能在一般与具体,不变与变化之间娴熟应对。

七、关注并消化对立矛盾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实际解决问题本就是矛盾此消彼长的过程,认识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并尽可能促成矛盾解决是更高维度的策略。

第一,认识诉讼过程中矛盾的各个主体,关注立场,在实现自身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促成对立转化为统一;

第二,根据法律以及事实,相信自我专业判断,针对不能协调之对立就需要做消除相对方立场的准备。因为在遵从规律的情况下,消除不合规律之主张、立场也是实现统一的路径。这和战场上消灭敌人以求统一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

第三,关注案件事实的矛盾的各个方面,抓住主要方面,做战略筹划和实施;关注各个观点的对立统一,着力对有利于自我立场的观点作对立与统一作引导。

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这是先哲的思想,也是事物基本的原理。鉴于诉讼本身矛盾冲突较大,利用矛盾思维对于诉讼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八、创新、总结是超越预期以及提升的基础

如果说上述论述基本属于守正的范畴,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及问题的实际则需要做好出奇的准备,要把创新当作习惯而非被动接受。对待案件可以以经验做指导,但绝不能不深入思考,不因时空调整变化而创新。

第一,要以创新的心态去做事、做案件。要有在之前经验之上作提升、作具体分析、作更进一步的计划和准备;

第二,创新以诉讼目的论,切不可为了创新而创新。创新的内容当然包含各种形式的以及实质的问题,例如案件的诉请、事实、佐证资料、策略、方法、沟通、总结等,都需要在之前的经验上不断更新,不断极限化,如此才有整体案件极限化的可能;

第三,主动持续总结,形成自我的方法论。每个案件不同,但是总有一般性的方法适用,不断分析、总结并贯彻实施,如此循环往复必然形成自我的方法、自我的逻辑和哲学思维。

做好每一个案件是当事人需求,是执业需要,也更是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因为每个案件是当事人的事,但办案过程却消耗的我们的人生。

九、结语

以上总结,同样适用于其他事情的实践,因为任何一件事情想要取得成就,至少都得包括成事的欲望、基础规律的掌握、好的战略制定、关注立场条件、强大的行动力、应变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总结能力。这或许就是源于案件代理的特殊性,成就事业的一般性规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