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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5-07-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分包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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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是常见的作业方式,而扩大劳务分包在实践中频繁出现,它既涉及到劳务作业,又涵盖了部分材料、设备等内容,使得其在法律层面上的界定、合法性判断以及与其他分包形式的区分变得复杂。本文即对建筑工程中扩大劳务分包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究。

一、扩大劳务分包的定义与认定

扩大劳务分包是指在传统劳务分包基础上,发包范围进一步扩展,劳务作业承包人除提供劳务施工外,还承担部分材料设备供应或租赁的建筑活动模式。根据实务中的普遍理解,扩大劳务分包通常表现为劳务作业承包人除提供人工外,还负责提供周转性材料、小型机械设备甚至部分辅料采购等内容。

从法律特征角度分析,扩大劳务分包具有以下核心特征:首先,在承包范围上,其突破了传统劳务分包仅限于人工服务的界限,延伸至对中小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材料的提供;其次,在费用结算方面,劳务作业承包人获取的报酬不仅包括劳务费用,还包含部分材料设备使用或租赁费用;再次,在责任承担上,劳务作业承包人往往需承担比单纯提供劳务更多的施工管理职责。

二、扩大劳务分包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准确界定扩大劳务分包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是分析其法律性质的基础。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形式多样,概念混用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1.与劳务分包的区分

劳务分包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分包形式,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其核心特征在于“包清工”,即劳务作业承包人仅提供人工服务,以及可能包含小型机具和辅料。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主要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等13种专业工种作业。

相比之下,扩大劳务分包则在劳务作业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材料设备的提供。在实务中,这种“扩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材料范围扩大,除辅料外可能包含部分主要建筑材料;二是机械设备扩大,从仅提供小型手工工具扩展至提供大中型机械设备;三是管理责任扩大,劳务作业承包人需承担部分现场管理职责。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两者在法律评价上的根本区别——劳务分包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而扩大劳务分包则面临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

2.与转包的区分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该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施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承包单位完全不履行管理职责,也不承担技术质量责任。而扩大劳务分包中,总承包单位通常仍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与违法分包的区分

违法分包包括多种法定情形,如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未经认可的分包、主体结构分包、二次分包等。扩大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的交叉点主要在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

三、扩大劳务分包的合法性边界分析

扩大劳务分包的法律效力认定在实践中存在重大分歧,其合法性边界需从多个维度进行界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的梳理,可归纳出以下关键判断标准:

1.资质合规性要求

无论采取何种分包形式,资质要求是首要合法性标准。2015年后,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划分,但并未取消资质本身。根据现行规定,承接劳务分包(包括扩大劳务分包)的企业仍需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自然人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的情况被明确禁止。

2.设备材料的范围限制

材料设备范围是区分合法劳务分包与违法扩大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合法情形下,劳务作业承包人可提供小型机具、辅料及低值易耗材料。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案件中认定,劳务企业承包“包人工、周转设施料、辅料、机具”的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如负责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或主要周转材料,则构成违法分包。具体表现为在劳务费用外另行计取钢材、混凝土等主材费用或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机械费用。

实践中,周转材料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如在某典型案例中,因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脚手架、扣件、模板等周转料由劳务公司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劳务单价中”,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分包。

3.费用比例的限制

部分地方性规定对劳务分包费用在总工程价款中的比例上限作出限制。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劳务分包费用(含辅料)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超过此比例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专业分包,需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但需注意的是,此比例限制并非全国性统一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4.工程管理责任分配

合法劳务分包中,项目管理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若劳务作业承包人实际承担了工程技术管理职责,则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专业分包或转包,进而影响合同效力。

四、实务认定规则

1.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名为劳务实为专业分包:若合同表面为劳务分包,但实际包含专业工程内容且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则合同无效。如(2021)最高法民申713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案涉《劳务承包合同》虽然名为劳务承包,但是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看,龙华公司所提供的并非单纯的劳务,而是以单价承包方式进行的包括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在内的综合性施工,故二审判决认定龙华公司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有事实依据。龙华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二审判决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扩大劳务分包的效力瑕疵:包含大中型机械或周转材料租赁的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如(2020)最高法民申226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因北京建工集团向泸州精工公司分包的内容包括周转性材料租赁等内容,涉及非法劳务分包,双方签订的《迁安市颐景园小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劳务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设备材料的实务认定标准

在设备材料认定方面,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明确的区分标准:可允许劳务企业提供小型手动工具、低值易耗材料(如铁丝、钉子、砂纸等)、劳保用品。禁止劳务企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如钢材、混凝土、砌体等)、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挖掘机等)、主要周转材料(如脚手架、模板体系等)。

(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依据满平公司提交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其具备建筑行业劳务施工的资质。双方订立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远达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发包给满平公司施工,满平公司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及少量的周转设施材料等,故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将案涉合同认定为专业分包合同,并以满平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审查费用构成以判断劳务分包是否违法扩大。若劳务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人工价格,且包含大量设备材料款项,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专业分包。

五、结语

扩大劳务分包在建筑工程实务中具有提高施工效率、整合资源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法律界定复杂,合法与违法边界模糊,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各方主体在进行扩大劳务分包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约定,确保资质合规,避免超越劳务分包范畴,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处理扩大劳务分包相关法律事务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效力、设备材料认定等多方面因素,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