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计价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风险包干“,即合同总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但材料二次转运费作为施工组织措施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甲供材料管理缺陷等客观因素引发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视角,结合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探讨承包人如何在固定总价合同框架下有效主张材料二次转运费。
一、材料二次转运费定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规定: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即材料二次转运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材料无法直接运输至施工点,而需要进行二次转运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施工组织措施费”范畴。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总价通常被认为已经包含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材料二次转运费。然而,是否所有情况下材料二次转运费都应包含在固定总价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产生二次转运费的原因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二次转运费的产生可能有多种原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因素:
1.施工场地条件限制
施工场地的地形复杂,导致材料无法直接运输至施工点。例如,施工现场存在陡坡、深沟、狭窄通道等,大型运输车辆无法进入,需要进行二次转运。施工场地的临时道路条件差,无法满足材料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施工场地的空间有限,材料堆放场地不足,无法一次性将所有材料运至施工点,需要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转运。
2.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顺序或施工位置发生变化,原计划的材料运输路线或运输方式不再适用,需要重新调整运输方案,从而产生二次转运费用。工程量增加或施工范围扩大,导致材料需求量增加,原有的运输计划无法满足施工需求,需要额外进行材料转运。
3.发包人原因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场地未平整、基础设施未完善等,导致材料无法直接运输至施工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施工或调整施工进度,导致材料运输计划被打乱,需要进行二次转运。
4.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因素
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地震等)导致施工场地道路损坏或交通中断,材料无法按原计划运输至施工点,需要采取其他运输方式或路线进行转运。政府部门对施工场地周边道路进行临时管制或限制通行,影响材料运输,导致需要进行二次转运。
三、材料二次转运费是否应当计取的司法裁判案例
案例一:在(2015)成民初字第020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承包人主张因施工场地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材料二次转运费用增加,要求发包人支付该费用。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内的二次转运费已包含在单价中,且施工场地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因此不应再单独计算材料二次转运费。
案例二:在(2018)苏民终149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承包人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包括材料二次转运费。然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材料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应预见的风险范围,且合同总价已包含相关费用,因此不予支持,承包人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四、对于承包人的律师建议
1. 合同签订阶段
首先,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费用包含范围和风险分担的条款。如果合同中未明确材料二次转运费是否包含在总价中,建议在合同中补充相关条款,明确二次转运费的计取条件和计算方式。另在投标前,承包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条件,评估材料运输的可行性。对于可能发生的材料二次转运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合理性。
2. 合同签订阶段
承包人应当保留与材料运输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运输合同、运输费用发票、施工现场照片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材料二次转运的必要性和实际发生的费用。另应及时沟通与签证: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二次转运的必要性,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沟通,并要求其对相关费用进行签证确认。签证文件应明确二次转运的原因、运输距离、运输方式及费用等内容。
五、结语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材料二次转运费的主张是承包人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承包人应从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和争议解决等多个阶段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合同条款、充分评估风险、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沟通签证、合理调整施工方案、主张合同变更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等方式,承包人可以有效应对材料二次转运费的主张问题。同时,承包人也应加强对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变更的管理,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必要的费用增加。在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