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因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无资质施工等乱象频发,为保护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司法实践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有限突破。在劳务分包场景下,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无效劳务合同后,承包人能否直接越过合同相对方,向发包人主张劳务费,长期以来成为理论研究与司法裁判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典型裁判与实务经验,对该争议进行分析,以期指导实践。
一、案例引入
笔者近期代理一起劳务承包人起诉劳务分包方及发包人支付劳务费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自然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劳务分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但劳务分包方长期拖欠原告劳务费,原告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劳务分包方支付欠付劳务费,并要求笔者代理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通过检索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法院生效裁判发现,对于无效劳务合同的承包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益这一核心问题,司法实践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裁判规则,不同法院、不同审级对劳务承包人主体身份、法律条文理解存在明显分歧,直接导致类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二、无效劳务承包人的主体身份界定
解决无效劳务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其法律主体身份,核心在于区分承包人究竟是普通劳务提供者,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只有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才具备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主体基础。
从法律性质上看,合法劳务分包指向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分包,承包人仅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小型工具及辅助耗材,不负责工程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施工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总责任,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无资质个人承包劳务,本质上属于违法劳务分包,合同自始无效。此时判断承包人身份,关键看其是否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独立承担施工风险。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施工合同无效,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二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组织施工;三是独立承担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维修等施工风险;四是施工成果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且工程质量合格。与之相对,仅提供纯人工劳务、服从施工单位管理、不承担施工风险与质量责任的个人,即便合同无效,也仅属于普通劳务提供者或班组负责人,并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因此,并非所有无效劳务合同的承包人均能获得实际施工人身份,其主体资格取决于施工内容、投入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三、典型司法裁判观点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当前司法实践对无效劳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形成了原则上不予支持、符合条件例外支持的裁判格局:
1.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无效劳务承包人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5741号裁定书中明确,劳务承包人仅提供人工,实行包工不包料,未投入资金、机械设备,未独立进行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质量与工期风险,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无权依据实际施工人制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班组负责人与上游主体形成的是劳务雇佣或劳务提供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不适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规则,应当严守合同相对性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报酬。该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严格限定实际施工人范围,避免合同相对性被过度突破,防止发包人承担不合理的法律责任。
2. 例外裁判观点则认为,若无效劳务承包人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判决指出,若发包人明知劳务承包人实际施工,直接与其进行对接、结算并支付款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施工权利义务关系,且承包人全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地方司法实践中,如(2023)鲁15民终2118号案件亦明确,无资质个人签订无效劳务合同后,实际投入人工、机械、辅材并独立组织施工、承担施工风险,工程验收合格的,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部分地方法院在审理劳务纠纷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实际施工人认定持相对宽松态度,对实质从事工程施工的劳务承包人予以保护。
综合来看,司法裁判分歧的核心在于对“劳务”与“施工”边界的界定、对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宽严把握不同,以及对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政策与合同严守原则之间的平衡尺度不同。
四、律师实务建议
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针对无效劳务合同纠纷中各方主体,笔者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对于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源头减少无效合同与欠薪纠纷。施工过程中规范用工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劳务人员报酬,完善结算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被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
对于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应加强对总包、分包合同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劳务分包依法进行,避免因违法分包承担不必要责任。同时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完整保留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证据,在涉诉时积极举证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以免除在欠付范围内的支付责任。此外,发包人应避免与无资质个人直接发生施工、结算、付款等关系,防止被认定为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结语
在建设工程市场持续规范的背景下,无资质个人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依法合规承接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坚守资质底线,规范分包行为;发包人应当严格把控工程分包与付款流程。只有各方主体恪守法律规定、明晰权利边界、规范履约行为,才能有效减少无效合同与纠纷争议,实现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劳务人员权利保障的多重平衡,推动建设工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